《批復》中明確指出,對于光伏發(fā)電給予2元/瓦的補償標準,其中包括包括材料損失費和遷移費。
詳細文件如下:
聊城市國土資源局、財政局:
你市《關于審批聊城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請示》(聊國土資呈〔2017〕166號)收悉。經(jīng)研究,同意你市制定的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(詳見附件)。
本批復自下發(fā)之日起執(zhí)行。
附件:聊城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
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山東省財政廳
2017年11月17日
附件:聊城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.doc(太陽能、光伏部分)